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优秀科研成果,激发全校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增强学校科研实力,提升整体办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院(系、部)、书院或团队以及教职工个人进行奖励。对于有合同约定的教职工,在完成合同约定的科研任务后的超额部分(按聘期),给予同等奖励。
第三条 学校按年度列支科研奖励专项资金,以奖金形式发放,每年度末核定奖励一次。
第二章 组织奖励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人才团队和队伍建设奖
(一)国家级创新团队每个奖励30万元。
(二)教育部创新团队每个奖励20万元。
(三)科技厅科技创新团队每个奖励5万元。
(四)科技局科技创新团队每个奖励2万元。
第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奖
(一)获批国家“双一流”建设的学科,每个奖励学科建设经费300万元;获批国家重点(培育)的学科,每个奖励学科建设经费200万元。
(二)获批河南省“双一流”工程优势特色学科,每项奖励学科经费80万元;获批省重点学科一级学科,每项奖励学科建设经费50万元;获批省重点学科二级学科,每项奖励学科建设经费30万元;获批河南省重点(培育)的学科,每项奖励学科建设经费20万元。
第六条 横向项目奖
以学校为承担单位,合同金额小于5万(含)的横向项目,按年度到账经费的5%对承担项目的教学院(系、部)、书院或团队进行奖励;合同额大于5万的横向项目(合作单位间必须是单纯的业务合作关系),按年度到账经费的10%对承担项目的教学院(系、部)、书院或团队进行奖励;横向项目涉及设备耗材类等只进行积分,不奖励。
第七条 平台项目奖
对于以学校为依托单位,获准组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平台的教学院(系、部)或书院,分两次进行奖励。获准组建之初,分别给予每项10万、2.5万、1.5万元奖励;建成并通过验收之后,再分别给予每项10万、2.5万、1.5万元奖励。
第八条 成果奖
(一)奖励以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地厅级(含)以上科技成果奖,同时要求团队成员至少三分之一应为学校教职工。标准如下:
1.自然科学类
单位:万元/项
省部级奖 | 地厅级 |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800 | 500 | 300 | 80 | 50 | 30 | 20 | 2 | 1 | 0.5 |
2.人文社科类
单位:万元/项
国家级奖 | 省部级奖 | 地厅级 |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800 | 500 | 300 | 80 | 10 | 5 | 2 | 1 | 0.5 | 0.3 |
注:1.地厅级成果奖指省教育厅及市级政府奖。
2.各类协会取得的科技成果奖由校学术委员会审核评定进行奖励(证书上须带有科学技术成果奖等字样)。
(二)以学校作为参与完成单位获得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第二单位依第一款奖励标准的20%,第三单位依第一款奖励标准的15%进行奖励。
第三章 个人奖励内容与标准
第九条 项目立项奖
(一)对于以学校为第一主持单位获得纵向科研项目的负责人给予奖励,同时要求项目团队成员至少三分之一应为学校教职工。标准如下:
项目级别 | 奖励标准 |
国家级 | 按照到账经费额度的30%给予奖金奖励 |
省部级 | 获经费资助项目,按照到账经费额度的20%给予奖金奖励;未获经费资助项目,每项奖励3000元 |
地厅级 | 按照到账经费额度的15%给予奖金奖励;未获经费资助的政府类项目,每项奖励1000元 |
注:1.国家级项目指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家国防科工局及各大兵种装备发展部下达的科研项目。
2.省部级项目指除前款所列之外的国务院其他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研主管部门、国防科工局、各大战区装备发展部、十二大军工集团科技计划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含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3.地厅级项目是指省级非科研主管部门及市级科研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二)对于以学校为承担单位获得横向科研项目的负责人,按年度到账经费的20%给予奖励。
(三)对于经过专家评审并成功提交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受理的项目,每项奖励2000元。
第十条 论文奖
奖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为学校教职工以及研究合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发表的学术论文。标准如下:
论文类别 | 奖励标准(万元/篇) |
SCI 一区且影响因子≥30.0 | 100.0 |
SCI 一区且影响因子≥20.0 | 30.0+影响因子×0.1 |
SCI 一区且影响因子≥10.0 | 20.0+影响因子×0.1 |
SCI 一区且影响因子≥5.0 | 10.0+影响因子×0.1 |
SCI 二区且影响因子≥4.0 | 7.0+影响因子×0.1 |
SCI 三区且影响因子≥3.0 | 4.0+影响因子×0.1 |
SCI 四区(影响因子≥2.0) | 1.5+影响因子×0.1 |
SCI 四区(影响因子<2.0),EI | 1.0+影响因子×0.1 |
《中国社会科学》、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 | 4.0 |
《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及《新华文摘》转载(2000字以上)、CSCI(中国科学引文索引)收录 | 2.0 |
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期刊和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核心库期刊收录;《人大复印资料》和《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收录;《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2000字以上) | 0.6 |
中文核心期刊(限第一作者单位为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 | 0.3 |
《大健康教育与研究》学报 | 0.05 |
注:1.署名为第二作者单位、第三作者单位、第四作者单位、第五作者单位的论文,分别按照奖励标准的20%、10%、5%、2%给予奖励,CSCD、CSSCI不在此奖励范围。
2.SCI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大类学科分类体系的最新分区数据为准。
3.奖励论文不包括专辑、增刊、特刊、汇编、通信、个案、报告、成果简介、会议文摘、科普宣传等;EI收录不包括会议文章。
4.SCI论文分区且影响因子必须同时达到相应标准,如分区达到相应标准而影响因子未达到相应标准,则按同级标准总额的80%进行奖励。
5.同一论文被不同类别检索系统收录,就高奖励,不重复计算。
6.论文原文与收录论文,只奖励一次,就高奖励,不重复计算。
7.同一篇论文只针对一个作者进行一次奖励。
8.以上论文奖励要求论文字数均不少于3000字。
9.论文类别不在此奖励列表中的文章不再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决策咨询成果
对于以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的决策咨询成果给予奖励,同时要求团队成员至少三分之一为学校教职工。标准如下:
类别 | 奖励金额 (万/篇) |
被党中央、国务院采纳,或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的决策咨询成果 | 10 |
被中央机关、国务院部委、省级党委、政府采纳,或获得省部级政府机关奖励,或在全国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刊载的决策咨询成果 | 5 |
被省级机关、市级党委、政府采纳,或获得地厅级政府机关奖励的决策咨询成果 | 2 |
被大中型企业采纳决策咨询成果 | 1 |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奖
以学校为专利权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项奖励4万元;以学校为专利权人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4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0.5万元;软件著作权登记每项奖励0.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0.1万元。对专利权人申请的国家发明专利自授权之日起,资助3年的专利年费,同时要求申请时的发明人与授权时的发明人相一致或有项目支撑。
第十三条 著作奖
(一)对以学校作为第一单位(须在序言或后记中明确说明)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进行奖励,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部
字 数 (/部) 出版社 | 专著 | 编著 | 译著 | |||
≥5万字 | <5万字 | ≥5万字 | <5万字 | ≥5万字 | <5万字 | |
权威出版社 | 5 | 3 | 1.5 | 1 | 1 | 0.6 |
一般出版社 | 1 | 0.6 | 0.5 | 0.3 | 0.3 | 0.2 |
(二)对本人撰写5万字(含)以上、以学校为第一单位(须在序言或后记中明确说明)的教材进行奖励,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部
名 次
名 称 | 主 编 | 副主编 | 编委 (限三全学院专职专任教师) | |
第一名 | 第二名及其后 | |||
教育部、卫生部 规划教材 | 2.5 | 1.5 | 1 | 0.5 |
省政府主管部门 批准的省级规划教材 | 1 | 0.5 | 0.3 | 0.1 |
注:1.“专著”指研究者在科学领域内从事科学研究的业绩汇集,具有独立完善的研究体系;“编著”是指整理、增删、组合、或编排他人著作而形成的新作品;“译著”是指翻译的著作,通常是把外国的作品,用本国语言翻译而来,也指将用某种语言写成的著作译成另一种语言的著作。
2.自然科学类执行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权威期刊及权威出版社目录”的规定。人文社科类执行河南省教育厅“教社科〔2019〕330号”文件中“权威期刊及权威出版社目录”的规定。
3.同一部著作,主编第二按照50%进行奖励,主编第三按照30%进行奖励,其他不再进行奖励;副主编及编委只进行积分,不奖励。
第十四条 新药奖
以学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一类新药证书者奖励100万元;获国家二类新药证书者奖励50万元;获国家三类新药证书者奖励10万元;获国家四类新药证书奖励2万元。以学校为第N(N≤5)参与单位,获得的新药证书,按相应奖励额度的1/N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对于获得授权的专利、新药或其他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者,转化收入分配依据《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院发〔2016〕41号)执行。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六条 院(系、部)、书院、个人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登记项目、论文、成果奖、专著、专利和新药等信息,各单位负责汇总审核后报送科研部复核。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送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七条 科研部对汇总上报的材料校准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并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院务会审议,审议结束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财务部门核发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项目的级别依据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级别与属性确认,特殊情况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定。
第十九条 所有科研奖励必须冠有“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字样(英文名:Sanquan College of Xinxiang Medical University),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在科研部备案。如果单位或个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条 论文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同时为学校教职工时,奖金由通讯作者(限第一作者的导师或项目负责人)领取,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项目立项通知书。并列第一作者的奖金由排名靠前者领取,再进行二次分配;同时含有多位通讯作者的,原则上由排名最后的通讯作者领取再进行二次分配。
第二十一条 同一成果获得不同级别的成果奖励,按补差的办法执行最高标准,不重复奖励。成果奖由项目负责人领取奖金,再根据项目组每位成员贡献度进行二次分配。
所有奖励的专利必须处于法律保护的专利权维持状态。
第二十二条 对单位或团队进行二次分配的奖励,负责人需提供分配方案,提交科研部审核、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跨院系组建的团队所取得的成果,在实施院(系、部)、书院奖励时,可调整为按团队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如有未列入的成果类别,根据情况报请校学术委员会评议确定奖励标准。
第二十五条 奖金系税前标准,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须恪守学术道德,严禁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否则,一经查实,追回已得奖金;给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者,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科研专项奖励办法(修订)》(院发〔2018〕106号)、《关于鼓励教职工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进行奖励的暂行规定》(院发〔2016〕42号)同时废止。
附件:学术专著概念解释说明
附件
学术专著概念解释说明
学术专著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研究后,而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著作。
1.在学术著作版权页面上,有明确的“研究”性著作类标志。
2.学术专著的作者原则上应为独著,或者为有限人员加盟的合著。
3.专著的内容应与本人专业或研究方向一致,具有明确的、连续一贯的研究方向。
4.学术专著中涉及的主要研究内容在某学科研究领域具有前沿性,并能体现出作者强烈的问题意识。
5.学术专著在形成的观点、运用的研究方法、得出的研究结论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多方面的创新之处。
6.专著的核心内容必须是第一著者完成的研究工作,并已在核心期刊以上级别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7.学术专著在所属的学科领域,都能够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
8.学校拟奖励的学术专著,原则上应同时具备上述要素。贯以“编”“编著”“主编”“编译”“译著”等与上述界定的内涵不一致的其他类著作,均不属于学校奖励的“专著”范围。
9.对于有争议的专著,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确定。